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225號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 陳麗芬 (即神舟主題書店)
丁○○甲○○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存字第299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二九九0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臺幣壹佰萬元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4634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第1期債票1張,面額為新臺幣100萬元(號碼:JH000003)為擔保,並以94年度存字第299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債票即將屆期,亟需取回辦理贖回,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