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41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697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扣案之電腦主機、外接式燒錄機各壹台、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貳佰捌拾柒片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飛短留長父子兵」等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均係香港電視廣播有限公司(TVBICompanyLimited)享有著作財產權,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俗稱港劇),並將在臺灣地區VHS錄影帶、VCD及DVD光碟之重製及發行權授予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音公司),非經上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詎甲○○其竟基於意圖銷售而違法重製上開著作於光碟及販售該等盜版光碟之概括犯意,先於網際網路上向不詳人士以每部劇集新臺幣(下同)二百元至三百元不等價格購得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後,自民國95年5月間某日起至同年6月19日止,在其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號10樓之4住處,再以電腦主機、外接式燒錄機燒錄之方式擅自重製翻拷成多片光碟,隨即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以每部劇集(內含光碟片數不一)一百九十九元以上價格販售上開劇集之訊息,供有意購買之不特定人競標,得標者並以甲○○所留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與其聯繫,表明買受人之姓名、聯絡地址、所欲購買之盜版光碟片片名、數量等資料。俟買受人將買賣價金匯入甲○○向其不知情友人 王前善 所借用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帳號存款帳戶後,甲○○再以郵寄方式寄送其所非法重製之盜版光碟,即以此方式,連續侵害上開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經警於95年7月10日下午1時20分許,持搜索票前往上開處所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筆記型電腦、外接式燒錄機各一台、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共計二百八十七片等物。
二、案經弘音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於95年9月1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蔡培 皆於警詢中所述、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乙○○於偵查中所述,雖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蔡培皆於警詢中、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乙○○於偵查中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雅虎奇摩網站帳號資料、IP使用人資料、連線資料、得標通知、電子郵件、轉帳交易明細表各一份、掛號信封及光碟影本各二紙、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四紙、網頁列印資料七紙、現場照片六幀、授權證明書十五份附卷可稽,及上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雖係於95年7月10日方為警查獲,然其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僅販售至同年6月間止,核與卷附上開土地銀行存摺內頁影本中,最末之存提紀錄為同年6月19日,及告訴人購買系爭盜版光碟係於同年6月19日得標等情相符,是本件依卷內現存證據僅得認定被告係販售至同年6月19日止,被告此部分所述,尚堪採信。據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被告行為後,前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自95年
7月1日起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之規定,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
①修正後刑法第56條規定,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連續數
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應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規定,則已無連續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對被告自係較為有利。
②修正後刑法第55條業已廢除牽連犯之規定,故犯一罪而其方
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認屬牽連犯,應從一重處斷;但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之規定,則已無牽連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該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對被告自屬較為有利。
③本案經綜合比較前述各項法律變更之結果後,修正後之法律
規定並未對被告更為有利,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之意圖銷
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被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前之持有行為,為其散布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被告多次意圖銷售而重製盜版光碟及多次散布盜版光碟之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皆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均為連續犯,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㈢本院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乙份在卷可按,素行良好,為貪小利,故意侵害他人之智慧創作,損及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販賣光碟片之數量達二百餘片之犯罪情節,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㈣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撤回告訴及請求為緩刑之諭知,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按,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7點),予以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㈤扣案之電腦主機、外接式燒錄機各一台、如附表所示之盜版
光碟片二百八十七片均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後段之規定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出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編號│盜版光碟片名│數量(片)│├──┼──────────┼────────────┤│1│飛短留長父子兵DVD│20片│├──┼──────────┼────────────┤│2│御用閒人DVD│11片│├──┼──────────┼────────────┤│3│驚艷一槍DVD│10片│├──┼──────────┼────────────┤│4│我的野蠻奶奶DVD│10片│├──┼──────────┼────────────┤│5│酒店風雲DVD│15片│├──┼──────────┼────────────┤│6│胭脂水粉DVD│16片│├──┼──────────┼────────────┤│7│ 阿旺 新傳DVD│16片│├──┼──────────┼────────────┤│8│隨時候命DVD│15片│├──┼──────────┼────────────┤│9│天幕下的戀人DVD│10片│├──┼──────────┼────────────┤│10│老婆大人DVD│10片│├──┼──────────┼────────────┤│11│ 甜孫 爺爺DVD│3片│├──┼──────────┼────────────┤│12│ 施公奇 案DVD│7片│├──┼──────────┼────────────┤│13│青出於藍DVD│7片│├──┼──────────┼────────────┤│14│秀才遇著兵DVD│10片│├──┼──────────┼────────────┤│15│人生馬戲團DVD│6片│├──┼──────────┼────────────┤│16│覆雨翻雲DVD│9片│├──┼──────────┼────────────┤│17│楚漢驕雄VCD│30片│├──┼──────────┼────────────┤│18│十兄弟DVD│4片│├──┼──────────┼────────────┤│19│天涯俠醫VCD│30片│├──┼──────────┼────────────┤│20│一屋兩家三姓人DVD│1片│├──┼──────────┼────────────┤│21│潮爆大狀DVD│6片│├──┼──────────┼────────────┤│22│水滸無間道VCD│25片│├──┼──────────┼────────────┤│23│法證先鋒DVD│1片│├──┼──────────┼────────────┤│24│火舞黃沙DVD│15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