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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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4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4676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人,並提出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