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22號原告 陳俊良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維仁 訴訟代理人 黃柏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訴訟費用新台幣7,820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7,82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