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即王
之濤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昆宗
送達代收人 葉志明 訴訟代理人 方俊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