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5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崑山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5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8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附表:98年度除字第5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1│財團法人台灣省│彰化商業銀行延平分│98年2月25日│634,441元│EN0000000│││台南市私立崑山│行││││││高級中學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