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六0九號
原 告 王麗香
訴訟代理人 李惠邦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叁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參加以被告為會首所召集之
互助會一會,每會金額新台幣(下同)二萬元,期間自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
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止,共計三十會,採外標制,期間除於八十八年八月二
十五日被告因故停標外,原告均按期繳款,詎被告於八十九年一月間無故倒會,
原告應得之會款除前開已繳二十一期會款(共計四十二萬元)外,期間各會員所
標得之利息,共計十四萬七千四百元,扣除被告嗣後償還之三萬五千元,尚欠原
告五十三萬二千四百元,爰依合會契約關係起訴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
情;被告雖不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