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小字第5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3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第
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