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441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劉元斐法官楊志雄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441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劉元斐法官楊志雄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