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170號具保人即被告甲○○
11樓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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