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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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許麗汝附表:~t46;┌─┬──────┬────────┬──────┬──────┬──────┐│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01│簡方 阿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9年1月31日│2,078元│0000000││││羅東分行││││├─┼──────┼────────┼──────┼──────┼──────┤│02│簡方阿尾│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9年1月31日│16,000元│0000000││││羅東分行││││├─┼──────┼────────┼──────┼──────┼──────┤│03│簡方阿尾│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9年1月31日│44,000元│0000000││││羅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