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寶玫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寶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寶玫因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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