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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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參仟柒佰零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