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及裁定減刑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及裁定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第二六四一號、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五三四九號判決及九十六年聲減字第六0五七號裁定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上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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