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虎交簡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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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虎交簡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虎交簡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鐶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8187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陳鐶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以下有關「明知飲酒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記載,更正為「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民國113年3月14日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雲林縣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等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駛所生之危害已經政
府、媒體長年廣為宣導,被告當知曉酒後應避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以防免發生交通事故,惟其本案竟在飲用具有高酒精濃度之威士忌後,旋即貿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已然使其他用路人遭逢無端事故之風險提高,且其於行駛過程全程未戴安全帽,在員警嘗試攔查時,驅動油門加速逃離現場,更加深本院審認其駕駛行為具備高度危險性,是其整體犯罪情節嚴重,所為應予非難。惟本院慮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非差,且其於本案發生以前,未曾有相類似犯行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尚可,復酌以其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1毫克,超出法律擬制成立犯罪之每公升0.25毫克甚多,醉態情節嚴重之犯罪情節,並兼衡其於偵查中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人,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壽君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187號被告陳鐶翌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鐶翌於民國113年8月18日21時許,在其位於雲林縣○○鎮○○路000號住處內飲用威士忌後,明知飲酒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21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上開飲酒處出發而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1時40分許,行經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1段與東仁路口時,因騎車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詎其見狀後竟加速逃逸,至北平路與忠孝路口經警攔停,並於同日21時47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1毫克。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鐶翌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之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立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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