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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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8號上訴人宏達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鉦川鐵件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9,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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