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任雅琪被告任國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任雅琪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任國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100,000元,由具保人任雅琪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被告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該署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基本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附拘票、拘提報告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未果,亦有送達證書一件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