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810號聲請人 劉俊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究係劉俊「峯」抑或劉俊「峰」請 陳明之 ,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