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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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18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6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