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請人華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信淵 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相對人 侯金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2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墊款、票據、借證、交易契約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0年12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0年12月12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與訴外人 陳振達 、 翁慶鈞 、 林明洋 於100年12月5日與聲請人共同簽訂台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等
104筆土地之共合作開發協議書,聲請人交付500萬元予相對人作為履行契約之定金,嗣相對人於101年2月3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聲請人,自認無力履約而單方片面終止契約等,並經聲請人於101年2月13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履行契約,然相對人仍拒不履約,並於101年12月10日對相對人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定金以賠償聲請人因交付定金及相對人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債權已因聲請人以民事起訴狀之送達而生催告之效力,本件抵押債權業已屆清償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合作開發協議書、支票、存證信函、言詞辯論開庭通知書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本件抵押權設定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0年12月5日,抵押債權並未到期且無擔保債權存在,聲請狀所指債權未經確定,系爭協議書特別約定事項,有清楚交代返還時機均未發生等語請求駁回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惟按民法第881條之4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日,並得於確定之日期前,約定變更之。前項確定之日期,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30年。逾30年者,縮短為30年。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其立法理由謂:「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時,未必有債權存在。惟於實行抵押權時,所能優先受償之範圍,仍須依實際確定之擔保債權定之。故有定確定期日之必要,本條即為關於原債權確定期日之規定。...」,是此所謂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乃為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範圍所約定之期日,核與債權約定清償日係屬二事,不得混為一談。又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實行,民法第三編第六章第二節最高限額抵押權專節,並無明文規定,故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實行,自得依同節第881條之17條規定,準用民法第
873條普通抵押權實行之規定,亦即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參以民法第881條之12第5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因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而確定,益見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不以須屆民法第881條之4規定之債權應確定日期為必要。從而,相對人以本件抵押權尚未屆約定債權確定日(120年12月
5日)為由主張聲請人不得實行抵押權,洵屬誤會。另相對人已向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自承無力履約,並承認已收受50
0萬定金,且經聲請人嗣後起訴請求返還上開定金,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寄送之存證信函及開庭通知書在卷可稽,應認本件抵押債權業已屆期。另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性質係非訟事件,法院僅為形式上之審查,相對人主張履約爭議係屬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併予敘明。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台北市│南港區│南港│2│340-1│建│87│340/1000│││││││││││0││├─┼───┼────┼────┼────┼────────┼─┼──────┼────┼──┤│2│台北市│南港區│南港│2│348│建│61│1/3││├─┼───┼────┼────┼────┼────────┼─┼──────┼────┼──┤│3│台北市│南港區│南港│2│352-2│建│33│340/1000│││││││││││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2040│台北市○○○路│台北市○○段2│加強磚造│1層:49.68││1/3│││││1段6巷12號│小段348地號│2層樓房│2層:39.69││││││││││合計:8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