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75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丙○○、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正本。
二、確認本票是否有到期日,若無,請更正事實理由;若有,請更正利息起算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