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8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漢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捌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加收百分之十之延滯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