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民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民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民安因公共危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民安因犯公共危險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2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附表:受刑人陳民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7.24│102.3.3│├──────┼─────────┼─────────┤│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速│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395號│字第295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交簡字第│102年度交上易字第││││1683號│14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2.8.28│103.1.8│├─┼────┼─────────┼─────────┤││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交簡字第│102年度交上易字第││││1683號│1489號││判├────┼─────────┼─────────┤│決│判決確定│102.9.17│103.1.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460號│字第8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