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訴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濠鵬選任辯護人詹閔智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197號),本院就過失傷害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濠鵬於民國101年7月12日晚間10時1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由東往西方向之機車優先道行駛,於行經新興路461號對面某無名巷口時,適有 葉景為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自該無名巷駛出並右轉至新興路由東往西方向之機車優先道行駛,被告見狀欲偏左行駛並超越葉景為騎乘之重型機車時,原應注意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其同向左側亦有 簡盟忠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欲超越其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因而未與簡盟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保持安全間隔;而簡盟忠自被告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左側欲超越被告時,亦疏未注意被告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有向左偏駛欲超越葉景為騎乘之機車情形,故被告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左後側車身遂與簡盟忠騎乘之前開機車右側車身發生擦撞,造成簡盟忠人車倒地,受有頸椎損傷併第4-5脊椎椎間盤突出併脊隨壓迫,右顴骨及上頷骨骨折、頭部外傷及右眉撕裂傷、多處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簡盟忠告訴被告張濠鵬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就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劉麗瑛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