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嫊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 陳彥竹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九十三年十月六日│壹萬柒仟元│R0000000│6314││││自強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