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29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陳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120號),本院受理後(109年度竹交簡字第265號),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楊陳炫於民國109年3月14日晚間8時某分許,在新竹市○區○○路○○○○巷○○號2樓住處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翌(15)日上午10時某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迨於同日上午11時38分許,行經新竹市○○路○○○號前時,因操控不當而逆向跨越對向車道, 適劉晏 如駕駛車牌號碼000—7551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該處,發現上情而緊急煞車,致 吳孟翰 所騎駛車牌號碼000—2587號普通重型機車煞車不及而追撞 劉晏如 駕駛之上開車輛,吳孟翰並因此受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上午12時7分許,對被告測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1毫克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楊陳炫業於109年5月15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