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0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瑋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瑋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瑋翔因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取財得利│├────────┼───────────┼───────────┤│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15日│107年10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046號│4983號等│├───┬────┼───────────┼───────────┤││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竹東簡字第250號│108年度易字第7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9日│109年5月20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竹東簡字第250號│108年度易字第794號││判決├────┼───────────┼───────────┤││判決│107年12月10日│109年6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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