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柏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柏翔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緩起訴處分後,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978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以106年度偵字第17450號案件偵辦,然因在上開緩起訴處分期滿前,檢察官故將該案簽結併入前案處理。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補充液,經檢出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且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並為被告所有而供上開二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經修正,並於民國10
5年7月1日施行,是沒收應一律適用裁判時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105年8月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401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
106年8月3日確定後,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以106年度偵字第17450號案件偵辦,但因與上開緩起訴處分案件屬同一犯罪事實,檢察官遂以行政簽結,併入上開緩起訴處分案件辦理,且上開緩起訴處分於107年8月2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份緩起訴處分書、106年8月17日簽呈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補充液,均係被告自大陸地區輸入,經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檢出Nicotine陽性反應,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2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2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10月3日以FDA研字第1050037146號、105年12月13日以FDA研字第1050048475號函各附檢驗報告書1份、緝私照片18張在可憑,且上開補充液均為被告所有,而供其犯輸入禁藥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
1,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附表:
┌──┬─────────────┬──┬──────────────┐│編號│電子菸補充液名稱│數量│備註│├──┼─────────────┼──┼──────────────┤│1│TEAUP(JASMINEGREEN)│33瓶│報單號碼:CX05648U6245號(│├──┼─────────────┼──┤即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2│JUICEUP(DoubleApple)│20瓶│偵字第14017號為緩起訴處分)│├──┼─────────────┼──┤││3│JUICEUP(SweetOrange)│5瓶││├──┼─────────────┼──┼──────────────┤│4│HIGHVOLTAGE(ENERGYINFUS│50瓶│報單號碼:CX05648U5658號(│││EDE-LIQUIDSHOCKTREATMEN││即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06年8│││T)││月17日以行政簽結,將106年度│││││偵字第17450號案件併入106年│││││度偵字第14017號案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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