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42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4221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票字第42218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書記官王翎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