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38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3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8月1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1月1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蔡寶樺法官陳永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