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監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指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監字第13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新台幣135元。
二、禁治產人甲○○之親屬系統表且合於民法第1131條第1項規定之親屬會議會員姓名、住址及存歿情形與戶籍謄本。
三、禁治產人甲○○、聲請人、 陳偉玲 、 陳偉立 、 張克難 、甯靜嬿、 張韻會 最近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家事庭法官張競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