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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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智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智簡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泳昇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486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合議庭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為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趙泳昇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
一、趙泳昇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0年11月20日,以90年易字22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1年10月19日執行完畢,嗣又因竊盜、公共危險、搶奪、詐欺、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7月、7月、4月確定, 嗣定 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於95年5月31日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又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訴字2369號判決處有徒刑5月確定,於99年5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如附件所示之「櫻桃小丸子」、「哆啦A夢」、「LIL
OANDSTITCH」、「小熊維尼」、「唐老鴨」、「米妮」、「HELLOKITTY」、「CINNAMOROLL」、「MYMELODY」、「OSARUNOMONKICHI」、「BADBADTZ-MARU」、「CHARMMYKITTY」、「POMPOMPURIN」、「LITTLETWINSTARS」、「KUROMI」等商標圖樣,分別係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手機袋、皮夾、錢包、拖鞋等產品,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權期間,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竟於99年6月間,以每件新臺幣25元至100元不等之價格,批得仿冒前開商標之錢包、手機套、拖鞋等商品,並自99年6月間起至100年3月2日止,將之陳列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其所開設之「克麗飾品店」供人選購,以每件50元至290元之價格出售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嗣為警於100年3月2日16時33分許在上址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趙泳昇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時坦承不諱,復有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扣案可資佐證,並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博仲法律事務所100年5月31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100年5月25日鑑定視字第70號鑑定報告書1份、被告經營之克麗飾品店訂貨單/維修單2紙、照片6張房屋租賃契約書1紙等件在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複次作為之特徵,故雖有複次作為,僅成立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兼衡其犯罪之手段、期間、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所為對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潛在市場收益之影響,斟酌其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其所得利益、犯後承認犯罪,及其生活狀況、知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理由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仿冒商品名稱│數量│├──┼────────────┼───┤│1│小丸子錢包│182個│├──┼────────────┼───┤│2│哆啦A夢手機套│15個│├──┼────────────┼───┤│3│哆啦A夢拖鞋│1雙│├──┼────────────┼───┤│4│哆啦A夢鉛筆袋│2個│├──┼────────────┼───┤│5│迪士尼鉛筆袋│46個│├──┼────────────┼───┤│6│迪士尼拖鞋│7雙│├──┼────────────┼───┤│7│迪士尼手機殼│1個│├──┼────────────┼───┤│8│迪士尼皮夾│1個│├──┼────────────┼───┤│9│HELLOKITTY拖鞋│8雙│├──┼────────────┼───┤│10│CINNAMOROLL拖鞋│24雙│├──┼────────────┼───┤│11│MYMELODY拖鞋│25雙│├──┼────────────┼───┤│12│CINNAMOROLL名片夾│3個│├──┼────────────┼───┤│13│OSARUNOMONKICHI名片夾│4個│├──┼────────────┼───┤│14│BADBADTZ-MARU名片夾│45個│├──┼────────────┼───┤│15│HELLOKITTY手機殼│55個│├──┼────────────┼───┤│16│CINNAMOROLL小背包│13個│├──┼────────────┼───┤│17│CINNAMOROLL零錢包│19個│├──┼────────────┼───┤│18│CHARMMYKITTY零錢包│4個│├──┼────────────┼───┤│19│HELLOKITTY零錢包│21個││├────────────┼───┤││MYMELODY零錢包│20個│├──┼────────────┼───┤│20│POMPOMPURIN零錢包│6個│├──┼────────────┼───┤│21│LIITLIETWINSTARS零錢包│3個│├──┼────────────┼───┤│22│BADBADTZ-MARU零錢包│2個│├──┼────────────┼───┤│23│HELLOKITTY手機套│121個│├──┼────────────┼───┤│24│CINNAMOROLL手機套│55個│├──┼────────────┼───┤│25│KUROMII手機套│85個│├──┼────────────┼───┤│26│MYMELODY手機套│107個│├──┼────────────┼───┤│27│OSARUNOMONKICHI手機套│12個│├──┼────────────┼───┤│28│LITTLETWINSTARS手機套│5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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