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64號原告甲○○被告寶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丙○○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