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七號
原告甲○○原告乙○○○共同送達代收人 曾劍虹 律師被告丙○○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明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二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 陳略 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李怡諄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鄧思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