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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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謝王時
陳建名 公 陳秀珠 共同被告 林裕茗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第1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