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44號原告 張正奕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
蔡玉燕 律師被告 楊毓俊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於民國107年2月8日辯論終結,原告嗣於107年2月14日變更聲明,爰再開辯論,定於107年4月12日上午11點20分於鳳山第二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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