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 賴建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雲平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01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2,000元。計算式:7人10份43元-2,000元=1,010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陳報聲請人105年度所得,並提出其相關證明文件及贍養費部分之相關資料。若無證明文件或無相關收入,亦請以書面說明之。
(三)聲請人雖陳報每月必要支出之膳食費、交通費、生活雜支,惟並未提出相關單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加油站電子發票、賣場統一發票似非其所支出,請重新據實提出),請補正並說明之。
(四)聲請人雖陳報其未成年子女每月領有家扶中心兒童補助每人850元,惟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補正之。並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其他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請一併陳報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請陳報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