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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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73號原告 張武雄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
陳逸帆 律師被告 張淑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3,72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730元/平方公尺×面積1,154平方公尺+房屋現值1,300元=843,7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8,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2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