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號原告 陳映竹 訴訟代理人 陳士郎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金亮 律師被告 羅二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上開庭期間提出書狀,就其聲明請求被告拆除通行範圍之地上物部分,特定請求拆除之地上物內容,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