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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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2號原告 戴千佳 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