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原告郭 林鎮
郭國明
郭國春 郭國寶 被告 熊周良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易字第28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 郭林秀英郭林鎮 、郭國明、郭國春、郭國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其中原告郭林秀英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1年7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郭林鎮、郭國明、郭國春、郭國寶,是原告林鎮、郭國明、郭國春、郭國寶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又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