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原告郭 林鎮
郭國明
樓 郭國春 郭國寶 被告 熊周良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易字第28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 郭林秀英 、 郭林鎮 、郭國明、郭國春、郭國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其中原告郭林秀英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1年7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郭林鎮、郭國明、郭國春、郭國寶,是原告林鎮、郭國明、郭國春、郭國寶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又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