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1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
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7年10月21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前因拍攝被害人裸照,與被害人有金錢往來而涉嫌詐欺犯行多次,於前案繫屬中,又以類似手法涉犯本案,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吳芝瑛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