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1號抗告人甲○○送達處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98年1月19日本院98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惠欽
法官蘇秋津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