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司字第36號聲請人 王森稔 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吳幸怡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三六號選任清算人事件卷內之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 王錫珍 為惠勝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勝公司)之董事,並於民國91年間任惠勝公司清算人。王錫珍於103年4月11日死亡,聲請人因而繼承王錫珍名下之惠勝公司股份而成為該公司股東。因惠勝公司現任清算人 王錫玉 欲處分該公司資產,而徵求股東之同意,聲請人為了解惠勝公司清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閱覽本院91年司字第36號選任清算人卷宗。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王錫珍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各1份,以為釋明,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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