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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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57號原告 方榮興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被告 歐建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於民國105年11月1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揚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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