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85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0月16日上午9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
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丙○○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未給付,被告乙○○為被告丙○○積欠原告上開債務之連帶
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編號查詢輸出、放款帳戶主
檔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借據
、約定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雖以因有要事北上不刻到庭
為由具狀請假,惟並未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且本件訴訟之性
質亦非不得委任他人到庭,難認有合法之正當理由,本院仍
依法進行一造辯論訴訟程序並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