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楊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04年8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5年2月15日屆滿(原算至同年月14日即已屆滿,然因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次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5年3月8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莉君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楊素玲│金門縣信用合│104年7月20日│7萬元│AG0000000││││作社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