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28號聲請人康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藍素 如代理人 洪啟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蕭佩宜┌───────────────────────────────────────┐│支票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允佐實業有│合作金庫商│103年5月6日│35,042元│JV0000000│受款人:康││限公司李│業銀行北嘉││││甯有限公司││祥輝│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