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263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莊峰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末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