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153號抗告人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人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上開裁定於107年6月28日送達,惟抗告人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得憑,故其抗告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奕廷